临沂市罗庄区奥德燃气有限公司

临沂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66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沂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西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朱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广波,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翠,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临沂市罗庄区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高都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尚修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连,山东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临沂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临沂市罗庄区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德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3民终75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润公司申请再审称,首先,奥德公司和奥德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材料,证明奥德公司与奥德集团有限公司虽然具有股权关系的关联性,但二者均具有独立的公司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即便奥德集团有限公司具有本案所涉燃气特许经营权,不等于奥德公司也具有相应燃气特许经营权,也没有证据证明奥德公司具有案涉燃气特许经营权。华润公司具有合法的特许经营权,奥德公司不具有相应特许经营权,不存在(2018)鲁13民终7568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双方特许经营权区域重合的问题。奥德公司无特许经营权实施相关侵权行为,华润公司依法起诉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不属于法定主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其次,2011年2月17日,罗庄区政府会议纪要对罗庄区当时的三家燃气企业的经营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确定华润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临册路以西,沂堂镇管辖区域以东,沂河路以南,褚墩、黄山镇管辖区域以北的罗庄区行政管辖区域”,奥德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沂河路以南,黄山镇行政管辖区域以北,临册路以东的罗庄区行政管辖区域”(详见地图)。双方的特许经营范围明确且无交叉。无论从权利主体、授权依据、经营许可、违法处罚哪个角度看,奥德公司在本案中实施的燃气管道施工、运营等行为,属于民事侵权,无需通过主管部门的行政职权认定。二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驳回华润公司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奥德公司提交意见称,首先,奥德公司是奥德集团有限公司(前身为山东奥德燃气有限公司)与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通过签订《燃气工程投资经营协议》取得罗庄区辖区内燃气特许经营权后,根据全国通例,即当地政府为辖区公益事业的行政、税收管理所需,如果授权主体登记于辖区之外的,必须在辖区内注册设立项目公司履行特许经营权协议。奥德公司是奥德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当地政府要求设立的履行协议的子公司(与此相同奥德集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为此已设立子公司一百余家),奥德公司自设立时起已自然取得母公司授权,具备权利主体资格。原审时,奥德公司提交了主体工商登记资料和母公司与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工商登记资料不是新证据,华润公司此项理由不成立。其次,华润公司和奥德公司各自提交的特许经营权协议能够证明,政府授权给华润公司和奥德公司的特许经营权范围存在交叉。罗庄区政府在《燃气工程投资经营协议》中指定的区域内授予奥德公司特许经营权不存在疑义,协议第三章3.1、3.2、3.3条款表述了特许经营权范围。至于政府协助奥德公司取得城市规划区外的特许经营权的表述,因协议确认授权的特许经营权范围均在城市规划范围之内,该表述无可动摇本案奥德公司的特许经营权效力。即使有争议也属于政府行政行为效力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奥德公司与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政府签订的燃气工程投资经营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是“沂河路以南、罗四路以东,罗程路以南的行政辖区内”,华润公司的前身临沂富茂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与临沂市建设局签订的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区域范围是“临沂市罗庄区行政管辖区域内,东起沂河西岸、西至罗庄区行政区域路、北起化武路(不含蒙山大道以东、沂河路以北区域)南至罗庄区行政区域止”,双方争议的是管道燃气供气区域,二者存在重合部分。其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违反规定从事燃气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和处罚。奥德公司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对其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属于法定主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围。华润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华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临沂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再审。
审判长  李加付
审判员  刘成良
审判员  闫爱云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东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