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君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北京京瑞汇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君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1047号之一
原告:北京京瑞汇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8幢A1-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06402678C。
法定代表人:张吉兴,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磊,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君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69099862E。
法定代表人:王冰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京瑞汇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君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立案时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案尚未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在诉讼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判决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0000元。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京瑞汇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京瑞汇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