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君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北京京瑞汇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君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3民初1047号

申请人:北京京瑞汇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8幢A1-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306402678C。

法定代表人:张吉兴,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君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金水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069099862E。

法定代表人:王冰洁,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京瑞汇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君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岛君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财产。申请人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36万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君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柳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