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邹平县城乡建设局、邹平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鲁1626行初32号
原告潍坊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健康东街78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邹平县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邹平县城南部城区鹤伴二路中段667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告邹平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邹平县城南部城区鹤伴二路667号。
负责人***,主任。
第三人邹平县教育局。住所地邹平县城南鹤伴二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邹平县财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城鹤伴二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11号楼1-6层。
原告潍坊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邹平县城乡建设局、被告邹平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第三人邹平县教育局、第三人邹平县财金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同圆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不作为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8月29日,原告潍坊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30元,由原告潍坊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