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5执异134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4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493817915X。
被执行人:潍坊新之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富昌街3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584547658U。
案外人:过林华,男,汉族,1957年6月4日生,住浙江省嵊州市。
案外人:董文荣,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生,住浙江省嵊州市。
案外人:高越铭,男,汉族,1966年1月20日生,住昌邑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新之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就追加被执行人问题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称案外人过林华、董文荣、高越铭三人(公司股东)抽逃资金,应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
案外人董文荣辩称,抽逃资金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如无充分、确凿的证据不应予以认定。
经审查查明,潍坊新之润置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1年10月14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经银行流水显示潍坊新之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0日分三笔将共计5000万人民币的注册资本认缴完毕。后分别于2011年11月28日大额转出。
本院认为,依据申请人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公司股东过林华、董文荣、高越铭存在抽逃资金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追加申请。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张文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卜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