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潍坊新之润置业有限公司、潍坊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民终38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新之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富昌街378号。
法定代表人:过林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邑文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463号。
法定代表人:赵延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奎文梨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高越铭,男,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大汶河开发区。
上诉人潍坊新之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潍坊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高越铭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3)奎民一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潍坊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主张与潍坊新之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交付了规划、单体设计方案,潍坊新之润置业有限公司应向其支付设计费4968025元;潍坊新之润置业有限公司否认收到规划、单体设计方案。原审应对双方的合同履行情况做进一步审查,以确定潍坊新之润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工程设计费以及设计费的数额。综上,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2013)奎民一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潍坊新之润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54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