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6民初1303号
原告:任县德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昌平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邢台兢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任县新兴街上东名筑9号楼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任县德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诚公司)与邢台兢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兢睿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任县德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县德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高彩霞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