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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2870-1号
原告:浙江超群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苏川村苏川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白超群。
被告:**兢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任县新兴街上东名筑9楼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胡大玮。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丽美,河北乐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超群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兢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超群阀门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超群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45元,减半收取计672.5元,由原告浙江超群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小凤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长长
书记员查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