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兢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任县德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与邢台兢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6民初1303号 原告:任县德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任县昌平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邢台兢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任县新兴街上东名筑9号楼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任县德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诚公司)与邢台兢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兢睿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任县德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县德诚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