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鑫溪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鑫溪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402民初2039号 原告:***,男,1978年8月5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新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鑫溪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白龙路***家边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681257628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芋衡,云南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营路**金领地国际商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95167954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诉被告云南鑫溪建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溪建安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原告申请,追加云南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盛达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鑫溪建安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工资13867元。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鑫溪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芋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盛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认定,***昆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承包得一体化塔房安装工程后,分别转包给鑫溪建安公司及云盛达公司。鑫溪建安公司及云盛达公司承包后又将本案涉案工程转包给自然人***,***承包后又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了***,***承包后雇请***等10人进行施工,所搭建的活动板机房和通信铁塔分别在:玉溪市红塔区、澄江县、晋城、***、东川县、嵩明县、宜良县、寻甸县、会泽县、保山市昌宁县,以上铁塔均搭建完毕现已投入使用。在做工期间,只有部分劳动者获得了部分劳动报酬,剩余劳动报酬至今尚未支付。2020年3月11日,原告***等十名劳动者以鑫溪建安公司和云盛达公司为被申请人要求支付拖欠工资为***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0年4月24日作出***案字[2020]第14—1号仲裁裁决和[2020]第14—2号仲裁裁决(终局裁决)。其中:[2020]第14—2号仲裁裁决:“一、由第二被申请人云南云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共计32456元(其中:**才1750元,***6133元,***12267元,***1233元,***3880元,***2760元,***4433元。……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以分别裁决的方式另行裁决。”***等不服该仲裁裁决,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经审理查明,原告等人在2016年做工期间至工程结束已明知工资被拖欠,且于2016年5月至9月先后已离开工程施工工地,庭审中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仲裁时效中断、中止,所诉未超过仲裁时效。故对原告没有超过仲裁时效的主张不予采信,对被告鑫溪建安公司已超过仲裁时效的抗辩主张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鑫溪建安公司支付拖欠工资13867元的请求,因已过仲裁时效且鑫溪建安公司不同意支付,故对原告该项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 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