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冠县建筑安装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25民初3854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聊城信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住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鼓楼办事处山陕会馆北邻古运河西湖景名仕苑4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冠县建筑安装总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街道办事处红旗北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么俊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庆海,该公司员工。
被告:冠县金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兴贸路路北。现住所地冠县西环路与滨河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栋雷,该公司员工。
被告:冠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冠县城镇工业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建局职工。
原告***与被告聊城市金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冠县建筑安装总公司、冠县金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冠县住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身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20元减半收取10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