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25财保550号
申请人:山东金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兴贸路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冠县冠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清泉办事处红旗路与冠宜春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金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冠县冠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已经生成(2022)鲁1525诉前调4825号,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提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保证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4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220元,申请人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