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世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顶、山东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525民初1191号 原告:**顶,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冠县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妻子。 被告: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冠县兴贸路路北。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冠宏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南侧、和平路东侧建安商贸城2幢G-B室。 法定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融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聊城金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崇文街道办事处振兴东路北侧080711丘1幢08-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顶与被告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聊城冠宏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宏置业)、被告聊城金冠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冠工程)、被告***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冠宏置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金冠工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61552.99元(其他损失待司法鉴定后另行主张)。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4日13时,原告在七里佛堂村棚户区改造项目7号楼2***口大厅处的地下车库上方做防水施工,楼门口大厅西侧上方窗户中间的墙柱突然倒塌将下面的原告砸成重伤,送往冠县中医院紧急治疗。后因病情严重,转院至聊城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住院95天,已花费150000多元。仅被告四垫付部分医疗费,对原告的损失被告之间总是相互推托。原告认为:建筑楼房墙柱体倒塌存在质量缺陷,被告一是楼房倒坍墙体的施工单位,被告二是建设单位、被告三是监理单位,被告四是该施工项目具体负责人,理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请依法判决。 ***辩称,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原告受伤当天风力大,7号楼2***厅处的砌体造型被刮倒,将门厅底梁下面午休的原告砸伤,属于意外事件。当天该小区还有两处砌体造型被刮倒。2.砌体造型倒塌不属于质量缺陷。门厅处的砌体造型不是承重墙,事发时刚刚砌成,外面还未加固,还处于施工过程中。砌体造型被吹倒,我没有任何过错。3.事发时原告休息的地方属于施工过程中的基坑,还未填充,人正常情况下进入不了,是禁止休息的地方。原告违反规定在基坑内休息,加上大风天气导致受伤,不是我的过错造成的。事发时间是中午12点46分前,正值休息时间,不是施工时间。事发地点也不是原告的施工区域,原告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 ***的答辩意见同***的辩称意见。 冠宏置业辩称,原告受伤属于工伤事故,应按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原告未经仲裁前置而直接起诉,不符合程序规定,应驳回起诉。如法院认为属于侵权损害责任纠纷可直接起诉,我方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本案中致人损害的物体还未完工,不能称之为建筑物、构筑物,应按民法典1255条堆放物倒塌、滚落、滑落致人损害确定案由。2.我方是工程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了有资质的***施工建设,聘请 金冠工程作监理单位。我方与***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承包人负责现场的安全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说明,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双方还专门签订了作为主合同附件的《安全生产合同》。事发时工程还在施工,未验收未交付,不在我方控制管理范围。根据建筑法45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故如果原告无法证明我方有过错或对安全作业有法定义务,则我方不承担责任。3.原告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其无视安全制度及施工现场的警示标示,在危险度高的施工现场睡午觉,有较大过错。根据民法典1173、1174条规定,其自身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金冠工程辩称,事发时是下班时间,我方不知情,收到起诉状才知道此事。墙体正在施工中,不属于质量问题,我方不承担监理责任。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22年3月4日12时40分左右,在冠县七里佛堂村棚户区改造项目7号楼2***口大厅处,大厅西侧窗户中间的墙柱倒塌,将窗下正在午休的原告砸伤。原告是现场的防水施工人员。原告受伤后在聊城市中医医院住院95天、解放军总医院第一医学中心住院18天,共支付医疗费151902.99元,本院酌定交通费3000元。 冠县七里佛堂村棚户区改造项目7号楼于2022年6月21日竣工通过验收。***是涉案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方,冠宏置业是发包方,金冠工程是监理方。***自认是***的项目部负责人,与***之间有承包关系,但没有承包协议,使用的是***的施工资质,***不为其发工资,项目部交给***管理费。***未反驳***的自认内容。***已向原告垫付83000元。 冠县气象局出具的证明记载2022年3月4日12时至13时冠县城区风力六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涉案墙体照片、冠县中医医院的派车单、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收款收据、结算单、交通费单据、冠县气象局的证明、竣工验收记录、中标通知书、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等,已经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涉案工程处于在建、未完工状态,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的施工队伍作为分包单位,对现场安全负直接责任。***在明知砌体造型不牢固的情形下,对现场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未阻止**顶等人在现场午睡,对损害结果应承担赔偿责任。***将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施工队伍,收取管理费,导致施工现场管理松懈,属于选任分包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通常情况下,工程施工现场均有一定的危险性,原告忽视自身安全,在施工场地躺下午休,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本院确定***、***、**顶按40%、40%、20%的比例承担责任。原告未举证证明建设单位冠宏置业、监理单位金冠工程有过错,原告请求这两方承担责任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顶的损失数额是:医疗费:151902.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95天+100元*18天=4650元,交通费3000元,共计159552.99元。***应赔偿数额:159552.99元*40%-83000元=-19178.8元。***应赔偿数额:159552.99元*40%=63821.2元。***代替**顶退还***19178.8元后,***赔偿63821.2元-19178.8元=44642.4元。 综上,**顶诉讼请求中的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顶44642.4元。 二、驳回原告**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6元,由山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8元,**顶负担13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