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俊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1008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91民初1008号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长江路9号二楼。
责任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
被告:南京兆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黄家圩4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镇江俊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大港赵声路103号第1-2层2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地址镇江市京口区正东路39号东大院3号楼二、三层。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南京兆众物流有限公司、***、镇江俊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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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祁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刚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