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俊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句容市兴武包装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民终37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兴武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集镇西侧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句容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兆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黄家圩路41-1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俊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赵声路103号第1-2层23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黄山南路20号德润大厦10楼。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包装有限公司、***、南京兆众物流有限公司、***、镇江俊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191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191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5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倪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