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俊锦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镇某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民终3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扬中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57817770X1,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赵声路**第****,现经营所在地镇江新区烟墩山路北200米渣土集中停放场。
法定代表人:汤俊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清,江苏民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镇***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20)苏1182民初1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在经一审法院催缴,**未予缴纳上诉费的情况下,再次于2020年12月31日向**寄发《诉讼费预缴通知单》,**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道骏
审判员  冷德华
审判员  黄 甦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