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902民初4064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新河泰北螺丝经营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柏杨,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林(实习),浙江佳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杰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竹兰,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新河泰北螺丝经营部与被告浙江杰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新河泰北螺丝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新河泰北螺丝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免交诉讼费。
审判员 叶 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朱麟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