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902执78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杰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定沈路**建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069243457G。
法定代表人:张竹兰,执行董事。
委托执行代理人:戎武海,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台玻太仓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经济开发区港区申江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55123281XA。
法定代表人:林嘉宏,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杰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台玻太仓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435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已将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