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瀚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瀚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众盛金属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21民初1297号
原告:浙江瀚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体育路18号舟山科技创意研发园区管理中心大楼215室(集中办公)。
法定代表人:徐甦。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盛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陶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瀚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众盛金属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一致同意以10000元了解此案,且被告已支付原告10000元,原告浙江瀚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瀚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瀚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浙江瀚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旻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