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钰棋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罗甸县辉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4月7日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甸县辉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木引镇把坝村一组牛角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MA6E6JN87L。

法定代表人:蒙锡辉,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贵州省钰棋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迎宾路冯明荣私人房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MA6DXD5W9A。

法定代表人:姚咏梅,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罗甸县辉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顺商贸公司)及原审被告贵州省钰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棋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8民初16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以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为被上诉人辉顺商贸公司与原审被告钰棋建筑公司,上诉人***并非本案合同当事人,被上诉人辉顺商贸公司为了取得所谓管辖依据,故意将上诉人列为共同被告,没有事实依据。因此,本案依法应由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辉顺商贸公司二审未答辩。

钰棋建筑公司二审未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辉顺商贸公司与原审被告钰棋建筑公司签订的《购砂合同》来看,是由被上诉人辉顺商贸公司提供砂石给原审被告钰棋建筑公司在罗甸县境内承包的工程修建道路,且被上诉人辉顺商贸公司与原审被告钰棋建筑公司的住所地均为罗甸县境内,故合同履行地为贵州省罗甸县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和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辉顺商贸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新春

审判员  蔡云飞

审判员  郑 晔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兰丽辽

书记员肖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