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28民初1166号
原告:***,女,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新盛镇铁树村6组8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202126222。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绍军,系贵州名城(桐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钰棋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迎宾路冯明荣私人房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MA6DXD5W9A。
法定代表人:姚咏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阳,系贵州湖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系贵州湖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钰棋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撤销罗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罗劳人仲案字[2020]第06号仲裁裁决书》;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10月23日的工资73333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3333元(2019年8月3日至10月23日);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0000元;5、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从事建筑行业的法人,郝某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因工作需要,在贵州人才信息网招聘造价员,薪资10000-20000元,工作地点为罗甸县。原告了解到该招聘信息后立即投递简历,被告遂与原告联系,郝某某对原告进行了面试,经双方口头协商一致,被告聘用原告为造价员,月薪20000元。2019年7月3日,原告到被告处开始工作,但被告一再拖欠原告工资,经原告多次催问,被告仍不支付,且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原告多次催问工资,被告对原告异常反感,同时,为了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便违法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并将原告推到另一家公司工作。原告现在所在单位支付给原告的劳动报酬为月薪20000元,且每月按时支付。2020年4月6日,因被告拖欠上述工资,原告向罗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罗劳人仲案字[2020]第06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对该裁决不服,提起诉讼。另外,原告庭审中提出其主张的赔偿金20000元,包含了经济补偿金。
本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告***在庭审时提出的其主张的赔偿金20000元同时包含了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由于原告***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申请仲裁,根据劳动争议案件前置程序,其应当向罗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才能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仲裁处理的争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因此,对于原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院依法驳回该项请求的起诉。
对于原告***主张撤销罗劳人仲案字[2020]第06号仲裁裁决书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不属于终局裁决,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诉讼,该仲裁裁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且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书应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本院无管辖权,因此,应依法驳回该项请求的起诉。其余请求,本院依法另行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贵州省钰棋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的起诉;
二、驳回原告***要求撤销罗劳人仲案字[2020]第06号仲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明 金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