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钰棋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鸿运励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钰棋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2728民初1179号

原告:贵州鸿运励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街道高镇社区姚新村。

法定代表人:李天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省钰棋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迎宾路冯明荣私人房屋二楼。

法定代表人:姚咏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居民。

原告贵州鸿运励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钰棋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支付所有款项为由,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鸿运励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22元,减半收取5961元,由原告贵州鸿运励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维  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班积磊(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