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钰棋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钰棋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7财保16号
申请人:贵州省钰棋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罗甸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雪,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省钰棋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开发建设的位于罗甸县龙坪镇东新区“新恒基—东城国际”1栋、2栋、3栋、4栋共50套房屋(具体房号详见附件),查封总面积为6386.83平方米,价值约1277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新恒基—东城国际地上部分消防工程施工协议》,协议约定由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位于罗甸县“新恒基—东城国际商住小区”1栋、2栋、3栋、4栋、5栋、6栋房屋的消防工程建设,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付款方式为:由被申请人在合同签订的5日内支付预付款500万元,后续每月按照被申请人核准的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照约定进场施工。截至2018年5月15日,经被申请人审批应当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为1482万元,但其实际仅支付了200万元,尚欠申请人工程进度款为1282万元。现双方纠纷拟诉至法院,为了避免在诉讼过程中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故此,申请人特提出本申请,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贵州省钰棋卓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罗甸县龙坪镇东新区“新恒基—东城国际”1栋、2栋、3栋、4栋共50套房屋(附查封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白桂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2018)黔27财保16号附件:
查封清单
一号楼:
1-x-x跃18-x、1-x-x跃18-x、1-x-x跃18-x、1-x-x-1A、1-x-x-xA、1-x-x-xA、1-x-x跃18-x、1-x-x跃18-x、1-x-x跃18-x、1-x-x跃18-x;
二号楼:
2-x-x-xA、2-x-x-xA、2-x-x-xA、2-x-x-x、2-x-x-xA、2-x-x-xA、2-x-x-x、2-x-x-x、2-x-x-x、2-x-x-x;
三号楼:
3-x-x-x、3-x-x-x、3-x-x-x、3-x-x-x、3-x-x-x、3-x-x-x、3-x-x-x、3-x-x-x、3-x-x-x、3-x-x-x、3-x-x-x、3-x-x-x、3-x-x-x、3-x-x-x、3-x-x-x、3-x-x-x、3-x-x-x、3-x-x-x;
四号楼:
4-x-x-x、4-x-x-x、4-x-x-x、4-x-x-x、4-x-x-x、4-x-x-x、4-x-x-x、4-x-x-x、4-x-x-x、4-x-x-x、4-x-x-x、4-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