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

(2021)黔2730执440号之一贵州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贵州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执4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开发区谷脚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3373784047。法定代表人:李其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中创建筑装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安平街道办事处水岸新天地3栋1单元2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MA6DTT0P19。

法定代表人:辜永刚,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贵州***结构有限公司与贵州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黔2730民初1295号民事调解书,该案在诉讼时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在执行(2020)黔2730执保235号案件中,以(2020)黔2730财保2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车辆六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贵州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2021)黔2730执4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235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提取其合法收入。现申请执行人书面陈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贵州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62355元及利息冻结和等值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2020)黔2730执保235号案件对被执行人贵州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牌号为贵G0xxxx、贵G0xxxx、贵G0xxxx、贵G0xxxx、贵G0xxxx、贵GLxxxx六辆车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罗英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大彬

书 记 员 汪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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