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

贵州***结构有限公司、贵州开阳穿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执238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经济开发区谷脚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2273784047。
法定代表人:李其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春洪,贵州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秦榕壕,贵州乾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贵州开阳穿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禾丰乡穿洞村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0519454266。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贵州***结构有限公司与贵州开阳穿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依据(2021)黔2730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既未到庭也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和车辆信息,其银行账户已全部冻结,账户余额36098元,扣除案件执行费1172元,剩余34926元已发放至贵州***结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
三、到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房地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委托开阳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限制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顺红
审 判 员 :杨建中
审 判 员 : 陈 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李 莉
书 记 员 : 赵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