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

贵州***结构有限公司、**向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民初2649号
原告:贵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开发区谷脚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3373784047。
法定代表人:李其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强,男,1989年12月1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向,男,穿青人,1989年9月8日生,住址: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盟,贵州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2021年8月4日,原告贵州***结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结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依法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贵州***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发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岑 娜
书 记 员 朱恩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