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

贵州***结构有限公司、贵州开阳穿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2730民初1466号
原告:贵州***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经济开发区谷脚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3373784047。
法定代表人:李其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春洪,贵州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791986,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贵州乾民律师事务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贵州开阳穿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禾丰乡穿洞村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0519454266。
法定代表人:李志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开阳穿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春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84800元;2.依法判决被告从2021年1月1日起以848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16日为424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原告以114800元的包干价承揽被告“服装厂厂区厨房活动板房及厕所大棚钢结构”的定做安装。原告按照约定完成定做并移交给被告管理使用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尚欠84800元未支付,此后被告一直未将前述安装款给付原告。2020年12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付款协议》,约定被告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84800元,若被告逾期,则从2021年1月1日起以848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且被告将承担原告维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全部维权费用。然《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方拖延履行债务至原告起诉之日。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如前诉请,请给予支持为谢。
被告贵州开阳穿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电话辩称,前期与原告合作,被告本着诚信友善的原则写了一份付款协议。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尾款84800元无异议,但是厂房多次漏水,被告曾和原告协商,要求原告把厂房修复后再支付尾款,但是原告一直没有对厂房进行修复。针对第二项诉请被告不同意支付,搭建厂房双方有签订合同,合同价款为114800元,被告在搭建完工后没有多久就支付30000元,具体是什么时候不太清楚,大概在2018年2月份开始搭建厂房,2个多月搭建完成,前面搭建的部分已经使用,后面搭建的没有使用,在付款协议上我公司确实签字盖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原告以114800元的包干价承揽被告“服装厂厂区厨房获得板房及厕所大鹏钢结构”的定做安装。原告安装完毕后移交被告管理使用,被告向原告支付了30000元。因款项未支付完毕,原被告于2020年12月3日签订《付款协议》,约定被告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84800元;若被告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向原告付款,被告自愿从2021年1月1日起以84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且自愿承担原告维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等全部维权费用。后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庭审陈述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在承揽被告“服装厂厂区厨房活动板房及厕所大棚钢结构”工作后按照工作要求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双方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及其认可的承揽费用履行足额支付的义务。现被告仅支付30000元,尚余84800元未予支付,双方对该款项的给付期限进行了约定,该期限亦已届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费用84800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违约金,双方就逾期支付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该约定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超过法律规定,现被告未按约支付款项构成违约,故本院支持被告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尚欠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关于被告主张的漏水问题,被告可与原告协商或另案主张,本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开阳穿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贵州***结构有限公司剩余报酬84800元;
二、被告贵州开阳穿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向原告贵州***结构有限公司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尚欠款项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6元,减半收取计1013元,由被告贵州开阳穿洞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清偿义务,权利人可在义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李晓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祝 婷
书 记 员 胡祖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