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2701执869号

申请人: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富源路4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MA6GP1JW4R。

法定代表人:杜晓鸿,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经济开发区匀东镇幸福小区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MA6E5TM668。

被执行人:***,男,1973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独山县城关镇东环北路73号,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7303290034。

被执行人:***,男,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资阳市安岳县文化镇四合村2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512268113。

本院在强制执行贵*****贸易有限公司与贵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都匀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黔2701民初46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401677.42元、诉讼费及保全费10000元、执行费26417元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及其他收益2438094.42元,其中包括货款2401677.42元、诉讼费及保全费10000元、执行费26417元;

二、如被执行人贵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剩余等值财产。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韦  一  郎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莫  晴  暄

书 记 员 桂诗扬(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