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1民初584号
原告:***,男,生于1969年6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被告:贵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经济开发区匀东镇幸福小区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0MA6E5TM668。
法定代表人:陈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涛,系贵州森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83年9月2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被告:黎科平,男,生于1975年12月26日,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黎科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3日以已与三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贵州新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黎科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14元,减半收取23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雪婷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飞
书记员杨飞(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