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9财保38号
申请人:***,男,196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县。
被申请人:贵州省金基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长寨街道办事处长兴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E643TOY。
法定代表人:刘飞,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2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观风海镇菁口村上先街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7702061631。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贵州省金基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金基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6585.51元。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天顺通达电力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省金基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06585.51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053元,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 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乡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