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2729民初947号
原告:贵州省长顺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长***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061030326T。
法定代表人:徐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秀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省金基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长寨街道办事处长兴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E643TOY。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省长顺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金基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省长顺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省长顺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省长顺腾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付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