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民终2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伟,山东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刚,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学功,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29号17号楼1单元401室,现住址××。
原审被告:吴淑华,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129号17号楼1单元401室,现住址××。
原审被告:马敬东,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审被告:徐友亨,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原审被告:东营颐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开发区沂州路南首路西。
法定代表人:徐华军,董事长。
原审被告:东营亨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沂河路97号。
法定代表人:田海梅,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徐学功、吴淑华、马敬东、徐友亨、东营颐景园林有限公司、东营亨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0591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减半收取565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潘 霞
审判员 隋宪贞
审判员 许晓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倪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