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颐景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民初4524号
原告:***,女,196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刚,山东景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
被告:马敬东,男,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徐友亨,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颐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沂州路南首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18757761。
法定代表人:宋书同,董事长。
被告:东营亨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沂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48870795J。
法定代表人:田海梅,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马敬东、徐友亨、东营颐景园林有限公司、东营亨正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国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史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