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91执7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东营颐景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鲁0591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鲁0591民初24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营颐景园林有限公司在滨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工程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上述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五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执行人东营颐景园林有限公司在滨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工程款1375182.26元。
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