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同人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3824号
原告:北京同人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陈世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云,男,该公司销售经理,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陕西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丁庭安,董事长。
原告北京同人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同人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同人天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同人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16元,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郭  玉  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郭 熙
书记员杨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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