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03民初1646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XXXXXXXX。
被告:富平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富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8MA6Y3JED2E。
法定代表人:朱景文。
被告:陕西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4YC49A。
法定代表人:丁庭安。
原告***与被告富平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2020年10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计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灿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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