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与富平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403民初1646号

原告:***,男,198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XXXXXXXX。

被告:富平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富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8MA6Y3JED2E。

法定代表人:朱景文。

被告:陕西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MA6U4YC49A。

法定代表人:丁庭安。

原告***与被告富平县**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2020年10月22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计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灿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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