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终4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4年9月29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鲲鹏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管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六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徐州**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0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与徐州**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纠纷案已经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再292号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即一审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终字第01121号民事判决,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案号分别为(2018)苏0391民初4627号、(2019)苏0391民初743号,现该(2019)苏0391民初743号案件尚在二审审理中,审理结果可能会对本案事实认定及裁判结果产生影响,故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相应依据,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0094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琳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