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91民初4707号
原告:***,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徐州**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原告***与被告徐州**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2020年11月10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
本院认为,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0日9:30在本院第六法庭庭审理本案,并于庭前按照原告***在此前一审(2017苏03**民初2号)、二审(2019年苏03民终1854号)案件中所留的地址向以法院专递的方式送达开庭传票,但该专递被邮政部门以收件人不在收件地址且无法联系收件人为由在2020年10月27日退回。后,本院拨打原告***所留手机号,也无法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2020年10月27日视为向原告***送达之日,其逾期未到庭,依法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韩 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