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91执1166号
申请执行人: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8)苏0391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徐州**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经美建建筑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985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系对自我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韩 军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