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民终18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4年9月29日生,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鲲鹏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徐州**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391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因与**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纠纷案已经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再292号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即一审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终字第01121号民事判决,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案号分别为(2018)苏0391民初4627号、(2019)苏0391民初743号,该两案仍在审理中,该两案的审理结果可能会对本案事实认定及裁判结果产生影响,故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相应依据,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苏0391民初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