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91民初4627号
原告:徐州**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被告:徐州市名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和平路57号汉方大厦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名杨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后,被告***同样也以原告身份起诉江苏**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原、被告主体及争议焦点基本一致,现原告江苏**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减少诉累,特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州**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徐州**特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 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高 杰
书 记 员 陈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