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泓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泓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张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91民初214号
原告:**,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
被告:湖南泓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底星北路创业大厦7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LF78P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第三人:**男,男,汉族,1997年6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与被告湖南泓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22元,减半收取2161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