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泓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粤湘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泓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2民初10455号之一
原告:湖南粤湘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夏铎铺镇兴旺村夏铎铺工业园美洲路。
法定代表人:张海群,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君,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泓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底星北路创业大厦725号。
法定代表人:李向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湖南粤湘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泓权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粤湘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粤湘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粤湘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920元,共计2945元,由原告湖南粤湘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毅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喻赛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