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民初487号
原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区章丘路19号63幢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494452532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区济南路7号7幢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80423498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计265元,由*****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