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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新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523执6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4944525329。住所地山东省**市**区章丘路19号63幢1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宏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MA3DRB7H5R。住所地广饶县开发区广凯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宏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广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23民初44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新宏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新宏置业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分行营业部8661××××3971账户存款10000元(实际控制8250.56元)。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若逾期未提出申请,将自行承担相应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