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财保754号
申请人***,男,1954年12月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10月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男,1987年8月生,汉族,住临沂市临沭县。
被申请人:临沂汇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临沂市家电厨卫城**。
申请人*公平与被申请人***、临沂汇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临沂汇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金额10000元)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该财产可能被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临沂汇泉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
查封、扣押的期限为2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