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科威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科威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联合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育新分公司、石家庄市联合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4民初7650号之一
原告:石家庄市科威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
法定代表人:吕光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娜,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联合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育新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石家庄市联合申通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石家庄市科威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联合申通快递有限公司育新分公司、石家庄市联合申通快递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石家庄市科威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市科威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市科威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7元,保全费1294元,共计2991元,由石家庄市科威计算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贾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