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旅联东湖物业有限公司

武汉旅联东湖物业有限公司、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执360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旅联东湖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碧波宾馆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68366486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旅联东湖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作出的(2022)鄂0115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申请执行人武汉旅联东湖物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旅联东湖物业有限公司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5512.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及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或收入58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姣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