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9812号
原告:武汉博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泽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第三人:武汉旅联东湖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博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武汉旅联东湖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博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博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博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博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