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旅联东湖物业有限公司

武汉博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9812号 原告:武汉博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泽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第三人:武汉旅联东湖物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博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武汉旅联东湖物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武汉博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博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博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武汉博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