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1民初3165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营业场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街道办事处环城南路108号东来大厦18楼F座。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和润景观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辰财富中心商住楼C幢1单元120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被告的员工。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诉被告云南和润景观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2元,减半收取396元,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负担,余额396元退还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达玥